6月2日,沈阳下发《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意见的通知》,沈阳市将对所有进入市场的蔬菜实行产地证明、蔬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旦市民买到质量有问题的蔬菜,就能循着蔬菜的身份“档案”,明确、直接地找到卖菜的甚至是种菜的,要求赔偿。
根据新规,今年沈阳市将实行产地证明和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制度。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蔬菜,出售时,应由生产者出具产地证明和蔬菜质量合格证明。
蔬菜生产企业、蔬菜生产合作社、蔬菜生产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蔬菜生产的企业和组织,可以开具产地证明。
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蔬菜质量检测机构、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委托机构,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社自建的检测点,可以开具蔬菜质量合格证明。
根据新规,蔬菜生产者必须建立蔬菜生产档案。认证的产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包装、贴挂标识。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并实行召回制度。
蔬菜的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和编码,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
今后,沈阳市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制定本地区蔬菜例行检测计划,实行市、县、乡(镇)三级蔬菜质量例行检测。对基地蔬菜的例行检测,市每月一次,县每半月一次,蔬菜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应在蔬菜采收前进行检测或根据客户要求随时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采购上市。对来自相同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经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提请取消认证资格,并予以通报。
与此同时,沈阳市还将实行蔬菜质量公示制度。沈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产蔬菜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文章源自FOFCC-http://www.fofcc.org.cn/zh_cn/11239/
转自: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 原文链接文章源自FOFCC-http://www.fofcc.org.cn/zh_cn/11239/